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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路费征收的征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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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9-7 16:20:24              点击次数: 

一、公路养路费按费额征收。车辆均按核定载重吨位计征。养路费月费额:每月每吨位220元。

1、客货汽车(含简易汽车、农用运输车)每月每吨位220元。

客车比照同类型货车底盘标记的载重吨位计征,无载重吨位比照的,按最高载客人数每10人座折合1吨位计征(不足5人的按5人计,5人以上不足10人的按10人计);客货两用汽车按核定载货吨位与载客座位折合吨位合并计征(双排座汽车属货车,按核定载重吨位计征);

2、下列车辆按月收费额220元减征。

⑴汽车拖带的挂车(全挂车),按月费额的70%计征;

⑵大型平板车核定载重吨位20吨以下(含20吨)的征全费,20吨以上的部分减征50%;

⑶不能载客、载货的特种车辆按其自重(包括固定装置重)吨位减征50%;

⑷公共汽车、电车跨行公路在10公里以内的,按月费额的1/3计征;跨行公路10公里以上,20公里以下的按月费额的1/2计征;跨行公路20公里以上的按全额计征。

各种按吨位(包括折合吨位)计征的车辆不足半吨的按半吨计征;超过半吨不足1吨的按1吨计征,依此类推。

二、下列车辆免征公路养路费。

1、按照鲁政发[1981]147号文件所确定车辆定编标准配备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学校(不含企事业单位自办的技校、干校及校办工厂等)并由国家预算内经费直接开支的五人座(含五座)以下的小客车;

2、外国使(领)馆自用的车辆;

3、只在城建部门修建和养护管理的市区道路固定线路上行驶的公共汽车、电车公司的公共汽车、电车(不包括任何出租车);

4、经省级公路管理部门核定设有“固定装置”的下列车辆:

1)城市环卫部门的清洁车、洒水车;

2)医疗卫生部门的医院、急救站、妇幼保健站的专用救护车,医院、急救站、血站的采血车,卫生防疫站的防疫车、冷链车;

3)环保部门的保护监测车;

4)公安、司法部门的警车、囚车(设有囚箱)和消防车;

5)防汛部门的防汛指挥车;

6)铁路、交通、邮电部门的战备专用微波通讯车;

7)民政部门火葬场的殡葬车。

5、军队、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由国防费开支的军事装备性车辆;

6、公路和城市道路养护管理部门的养路专用车辆;

7、经县级公路管理部门核定完全从事田间作业的拖拉机和畜力车;

8、县以上(含县)民政部门的敬老院、救济院、残废军人疗养院、荣军医院五人座以下(含五人座)的小客车。

免征养路费的车辆,如改变使用性质,超出使用范围,变更使用单位,参加营业运输等均应缴纳全额养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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